机电工程学院
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第一条: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,促进学院整体工作,依据《兰州铁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以及《兰州铁道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》的有关条款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: 机电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),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,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第三条: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,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第四条: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五条: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,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二、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度、学院岗位津贴分配办法、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。
三、讨论通过学院的收益分配原则、奖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。
四、在学院党委的带领下,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,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。
第六条: 学院教代会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,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;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,认真执行和办理学院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。
第七条: 学院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,每1~2年召开一次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八条: 学院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按学院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确定,同时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。其中,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。
第九条: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,必须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,在广泛听取学院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党、政、工协商决定。
第十条: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,经学院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,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。校教代会代表是学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。
第十一条: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,对学院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因行使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和控告。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学院群众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: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。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,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、交办和监督办理,监督检查学院教代会决议的执行。
第十三条: 学院教代会成立由7~9人构成的执行委员会;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两名。主任一般由院党委负责人担任,副主任一般由院行政负责人和工会主席担任。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学院教代会。
第十四条: 学院教代会在工作上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。
第十五条: 本细则由兰州交通大学工会机电工程学院分会负责解释。
机电工程学院分会
2006年12月15日